石油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程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9日
 

 

沧州市教育局
石油分局文件
沧教石油人劳字[2011]9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程序的通知
 
分局所属各单位:
    近期,有教职工反映个别学校出现教职工不请假擅自离岗、外出陪读或者弄虚作假请病、事假等问题,引起了教职工的不满。这些问题的发生,说明了个别学校在职工劳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在个别学校影响到教职工的工作情绪和学校的稳定。因此,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加强职工队伍劳动纪律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职工请销假制度》(以下简称《请销假制度》),彻底杜绝各种不规范的请假行为,增强学校领导的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程序,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请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制度
    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请销假制度》,学校班子成员特别是校长书记,要熟知各种假别的期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等,并按规定指派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工作,必须严格以考勤发放工资。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坚决按制度办事。
   
二、加强职工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各种假别的审批程序
    1、病假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职工请病假必须开具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任丘地区有二部医院、运输中医院、井下医院、油建医院、机关医院、采一医院、东风医院、华北油田总医院等,外围地区有勘探一公司医院、十三处医院等,异地就医的必须有华北油田总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并提供病历及病情检查、交费单据等资料。病假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病假7天以上的由校长或者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人事科审批。学校领导在签署意见时,要认真审查诊断证明、病历、病情检查记录、交费单据等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在上报请假单时连同以上材料一并上报。
    一次病假原则上不准超过15天。15天内不能痊愈的,提交复查结论证明可以再申请休病假。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二级乙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工作满两个月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事假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事假的审批原则上必须由职工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并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填写请假单,7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超过7天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分局人事科审批。原则上请事假一次最长不超过15天,需要继续请假的,要重新进行审批,原则上一年内事假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请假天数累计计算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办理事假,必须办理因私离岗手续。事假批准后,学校需将工作安排妥当,请假人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认真调查摸底,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目前不在岗人员,特别是请病、事假超过7天的人员,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摸底,要与其见面,一个不漏地进行排查,真正搞清楚这些职工的去向、身体状况、家庭状况。
    对于确实有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请病假的人员,要按照“五必访”的要求进行一次家访慰问;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在医院开假病假条,借故在校外从事其他事项的职工,要进行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对于坚持错误不改的,学校拿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石油分局进行处理。学校领导擅自同意,在病、事假问题上造成故意瞒报的,也要立即纠正,并要上报原因。各学校务必于9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的清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上报分局人事科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分局人事科将把此项工作的检查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
   
四、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1、请假的真伪鉴别,学校是第一责任主体,作为学校领导应及时了解职工的具体困难包括身体状况,及时掌握职工的真实基本情况。
    2、这次摸底调查,各学校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认真负责,通过本次活动,规范请、销假行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我们的教职工,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件关系职工利益的事情。凡是出现走过场,没有按照以上要求开展工作的,一经查出或者本单位职工举报出来,将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3、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这次摸底调查整改后,对于今后出现不履行请假手续、有意隐瞒不报、请假病假、假事假等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与年终兑现挂钩。
学校领导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把不上班职工的工资截留他用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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