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的规定

作者: 来源:石油分局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1日
 

 

沧州市教育局
石油分局文件
沧教石油监字[2007]14号
 
关于印发《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分局所属各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在职教师有偿办班、有偿家教现象十分严重。这些教师心思不在课堂,热衷于课下收费办班,搞有偿家教。有的教师利用节假日集中办班,有的教师在校外租教室长年办班,收取学生高额费用。甚至有的教师在学校集中辅导学生写作业,也向学生收取费用。在这些教师中,有不少是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甚至是兼职教研员。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的良好形象,损害了油田基础教育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坚决遏制这种现象,石油分局制定了《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好该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1.各学校要召开专门会议,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该文件,学习要做到不漏一名教师,对缺席者要补课。
2.各学校要将此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并面向社会,广泛宣传。
3.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开学校和石油分局监督举报电话。石油分局监督举报电话:2703460。
石油分局将对各学校贯彻、落实该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附: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的规定
                                 二○○七年三月九日
 
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的规定(暂行)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树立石油教育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的范围界定
1.教师私自举办收费行为的学习班、辅导班、补习班和特长班以及家教等活动的行为;
2.未经学校和上级部门批准,在校外单位、团体和个体组织中兼职获取有偿报酬的行为;
3.从事上述活动收取馈赠物品等变相收费的行为。
二、处罚
(一)对有偿家教有偿办班教师,经查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1.责令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2.在分局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晋职资格,停发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4.是兼职教研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取消其资格。
5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调离教师岗位。
(二)学校是教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教师的教育管理以及对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行为的查处。对制止教师个人有偿家教、有偿办班工作不力的,予以以下处理:
1.发现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情况,进行了查处,但不及时上报,给予学校通报批评,扣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10%年终兑现奖。
2. 发现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情况或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告知学校查处,查处不力的,或学校不积极自查,经分局查处、核实的,取消学校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等各种荣誉称号资格,给予学校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处分,扣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30%年终兑现奖。
3. 发现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情况或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指示,学校隐瞒事实,不进行查处。经分局查处核实的,取消学校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等各种荣誉称号资格,对主要领导做出组织处理,扣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兑现奖。
三、工作程序
1.学校接到举报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一周内将结果上报组织监察科。
2.分局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统一报组织监察科,由组织监察科责成相关学校进行调查。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办班情况知情不报、故意拖延时间不进行查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由分局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4.学校根据本规定对教师进行处理。
  四、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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